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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陳祐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陳祐宸發支付命令,聲請狀係記載債務人之住所在本院轄區,債務人業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即已遷出國外,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支付命令之送達,須向國外送達之者,故依首揭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