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瑞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二,按月計收
違約金,
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洪瑞鴻於民國112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175,13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
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
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
倘若 鈞院認
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
聲請人及時陳報。(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
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
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
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
查封或
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
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