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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秋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第二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第三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陳秋杏於民國98年2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64,49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另給付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延滯金。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