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温祐銓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温祐銓發支付命令,聲請狀係記載債務人之住所在本院轄區,債務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即已遷出國外,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支付命令之送達,須向國外送達之者,故依首揭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