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06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温祐銓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温祐銓發支付命令,
聲請狀係記載債務人之
住所在本院轄區,
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即已遷出國外,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本件
核屬支付命令之送達,須向國外送達之者,故依
首揭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