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3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周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查
本件債權人係
聲請債務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七)計算之
違約金。
惟按契約
當事人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
適當之履行時,所應支付之違約金,除契約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約金外,概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以免對債務人造成負擔過重之不利,此觀
民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及其修正理由自明,而
遲延利息亦所以填補債權人之損失者,故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二者性質上不容同時並存。(大理院統字第一七八八號、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
台上字第七一○號、一百零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八號判決意旨
參照)。而本件所約定之違約金,
經查債務人所簽訂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雙方當事人並未約定其係懲罰性之違約金,所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同一違約事實,同時請求同一金額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違約金之部分,
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至其餘聲請係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
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權人亦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併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
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
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
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
查封或
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
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