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15號
代 理 人 許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一中關於「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九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