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40號
楊文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零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浩緯即楊博鈞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楊文豪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436,08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楊浩緯即楊博鈞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00,25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楊文豪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戶籍謄本二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
聲明異議,切勿認
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
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
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
查封或
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
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