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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吳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9462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0208元,共計新臺幣4967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