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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一、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李妘雅(即李倩玉)間支付命令事件,未據債權人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