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471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如馨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
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
相對人債務人對
第三人即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
惟查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信義區,此據聲請人
聲請狀載明
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應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