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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71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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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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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許如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債務人第三人即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查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信義區,此據聲請人聲請狀載明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