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48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智強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田原森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中華郵政
與保險投保等資料,惟查債務人係設址於高雄市鳳山區,則依前開說明 ,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