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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2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蕭瑋葶  
           住○○市○鎮區○○○路0號34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洪韻茹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存資料及保險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岡山區,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