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債  務  人  方立地    住澎湖縣○○鄉○○村00○0號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黃秀敏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小琪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之「共78期」之記載,應更正為「共72期」。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更生程序亦應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因本院誤繕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