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債 務 人 張佳妮 住澎湖縣○○市○○里0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凱鈞/喬湘秦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權人,但遇有例假日順延。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張佳妮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民國114年6月20日經本院函請全體債權人(85位)以書面表決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其結果計有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商業銀行,其他債權人亦同)、玉山商業銀行及亞太普惠金融科技公司等3位債權人以書面表示不同意,至於其餘5位債權人則未表示,該5位債權人既逾期未為確答,依
上開條例第60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視為同意,則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逾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079,153元,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2,066,327元之二分之一,是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視為已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同意,此有本院澎院國113司執消債更律字第13號函、送達債權人證書及安泰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亞太普惠金融科技公司之
陳報狀,在卷
足憑。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係債務人衡量其自身狀況及能力所提出,且明言其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會儘量節省支出,以履行更生方案,是其條件
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
予以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予以相當之限制,以促使債務人學習量入為出的生活,
爰裁定如
主文。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 2、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066,327元。 4、清償總金額:432,000元。 5、清償成數:20.9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投機行為。
4、不得為國外旅遊等消費活動。
6、不得駕駛價值超過新臺幣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所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