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許宏昌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本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債務人許宏昌之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此有
上開卷宗在卷
足稽。次查,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財產計有在
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之保管金新臺幣(下同)6,543元及出廠已逾31年之豐田汽車一部。而上開財產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30日作成代替
債權人決議之處分裁定,並已依該裁定汽車不予處分及將此筆保管金於同年7月4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依本條例第123條第3、4項規定
予以公告及送達全體
債權人及債務人,屆期並無人對該分配表聲明
異議,是該分配表業已確定在案。茲本院已依該分配表通知全體債權人領取分配款,並將其分配款匯入債權人所陳報之帳戶完畢,有匯款通知在卷
可稽。
綜上所述,本件清算程序已將目前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全部執行完畢,依法應予終結,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日後如發現債務人另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債權人得依本條例第128條聲請本院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