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許可
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00年度
司繼字第七十號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被
繼承人李逢源間有
債權債務關係
,而李逢源已死亡,為確認其繼承情形為何,以確保其債權之需要,
爰聲請
鈞院准予閱覽如主文所示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帳務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