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00年度司繼字第七十號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逢源間有債權債務關係
  ,而李逢源已死亡,為確認其繼承情形為何,以確保其債權之需要,聲請鈞院准予閱覽如主文所示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帳務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