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朕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琬喬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均已屆期,經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依票據法第123條、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
債務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