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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高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林順鉗(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0鄰○○00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林順鉗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