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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代  理  人  陳珈勻 
相  對  人  海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勃有 
代  理  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案件內所爭訟之分配表,聲請人於該執行程序中有陳報債權並被列為其中一位債權人,是聲請人既為該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之債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為明瞭本件程序,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分配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司執295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信聲請人對本案有利害關係存在,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