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號
代 理 人 陳珈勻
複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卷內文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號分配表
異議之訴案件內所爭訟之分配表,聲請人於該執行程序中有
陳報債權並被列為其中一位
債權人,是聲請人既為該執行程序中
債務人之債權人,自屬
利害關係人,為明瞭
本件程序,
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有分配表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司執295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堪信聲請人對
本案有利害關係存在,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
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