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鴻漢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朱程庠即承侑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05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