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宏岳資產有限公司
葉俊麟
葉文勇
葉月華
葉世傑
林聖泰
上列
兩造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6,000元/㎡×108㎡×原告
應有部分1/4=97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
二、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
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與異動索引。
三、承上,陳報
訴之聲明第1、2項之被
繼承人A、B之真實姓名、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告葉增壽、葉俊麟、葉文勇、葉月華、葉世傑、林聖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若被告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
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
住居所地址)。
六、陳報
起訴狀附表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是否正確(應有部分比例總計已逾1,且與原告所附第三類謄本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