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星娛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俊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許勝吉、丁香君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爰命上訴人於
前揭同一
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