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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婕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建霖
上列
當事人
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9號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