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伊昌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同意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