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陳俊諺
陳怡靜
陳怡霖
許順敏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莊圓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陳情之
繼承人陳昌盛(殁)之配偶傅容麗應為陳昌盛之繼承人,若尚生存應追加為被告,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已死亡則提出其載有死亡記事之戶籍籍本。
二、提出王平生之配偶李玉梅、陳情之配偶陳莊明珠載有死亡記事之戶籍籍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