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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俊諺  
            陳怡靜  
            陳怡霖  

            許順敏  


相  對  人  陳武聰(即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

            陳鵬文(即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

            陳妤嫺(即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陳莊圓等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武聰、陳鵬文、陳妤嫺為被告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甜綉於民國114年9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陳武聰、陳鵬文、陳妤嫺,拋棄繼承等情,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等件為憑,自應由相對人陳武聰、陳鵬文、陳妤嫺為被告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