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俊諺
陳怡靜
陳怡霖
許順敏
陳鵬文(即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
陳妤嫺(即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被告陳莊圓等間請求變價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陳武聰、陳鵬文、陳妤嫺為被告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甜綉於民國114年9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相對人陳武聰、陳鵬文、陳妤嫺,
未拋棄繼承等情,有卷附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等件為憑,
自應由相對人陳武聰、陳鵬文、陳妤嫺為被告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