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聲請合法所須具備之程;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與
相對人江福明等間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司調補字第4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聲請費,經本院於113年6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