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澎湖縣○○市○○段0000000地號等13筆土地更新
單元都市更新會
被 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智凱
被 告
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被 告 楊肇慶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00,547元,並於113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
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起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