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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號 債 權 人 百錄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得睿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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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