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18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呂思儀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
住所設於南投縣水里鄉,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本法第510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