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51號
陳鳳龍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鄒向至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鄒向至住居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