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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2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易安  
           住○○市○○區○○○路0號3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莊來香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即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