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306號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榮接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亦有規定。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30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許榮接之保險資料,並為執行,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資料,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東區,
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在卷
足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