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66號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張世杰 住○○市○○區○○路00號2樓
上列
債權人因與
債務人陳慧珺、林鳳珠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持
執行名義,聲請查詢債務人陳慧珺、林鳳珠勞保投保資料、
郵存帳戶、人壽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而債務人陳慧珺、林鳳珠之戶籍址分別在屏東縣內埔鄉、花蓮縣吉安鄉,有債務人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
前揭規定為移轉
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