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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7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胡妃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87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屬於應執行之標的物不明,依前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目前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在本院轄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足稽。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