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高安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
債權人,命
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
嗣(1)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2)玉山商業銀行、(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富邦資產管理公司等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債權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25,005元,佔債權比例25.64%】;而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明確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外,其餘7名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條文意旨視為同意。三、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
觀諸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表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於一元範圍內調整) 1、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8,287,297元。 2、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 3、每期清償:1,900元。 4、清償總金額:136,860元。 5、清償成數:1.6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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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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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投機行為。
4、不得為國外旅遊等消費活動。
6、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航空器、郵輪,或入住四星級以上飯店,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