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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文宗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邱唯瑄  
            柯易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資產表所列資產准予返還債務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㈠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㈡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㈢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本條例第118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附卷足憑
  。另本件債務人現在監服刑,除勞作金、保管金及繼承所得土地外,並無其他收入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有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參
  。考量本件資產之規模不大,處分之複雜度亦不高,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通知各債權人就本條例第101條規定書面所列清算財團之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表示。又附表土地均為持分土地,業經本院進行五次拍賣程序仍未能拍定,顯屬拍賣不易,縱有拍定者,亦須先扣除管理人之報酬、稅捐等費用,債權人僅得就其餘額受分配,實際所得有限,故上開不動產並無處分實益,而不再進行拍賣程序,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決議如主文第一項。
三、次查本件聲請人名下財產除前開已裁定返還債務人之資產外
  ,僅有監獄勞作金新臺幣(下同)430元及保管金4,260元,有債務人114年4月7日陳報狀及勞作金及保管金之分戶卡附卷可查扣除受刑人在監每月必要生活費用3,000元(法務部107年6月4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後之餘額,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之情事,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資產表:
114年司執消債清字1號 財產所有人:李文宗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湖西鄉
龍門南

0000-0000
511.74
六分之一

備考
重測前:良文港0000000地號
2
澎湖縣
湖西鄉
龍門南

0000-0000
1099.27
六分之一

備考
重測前:良文港0000--0000地號
3
澎湖縣
湖西鄉
龍門南

0000-0000
1838.53
六分之一

備考
重測前:良文港0000-0000地號
4
澎湖縣
湖西鄉
龍門南

0000-0000
179.86
六分之一

備考
重測前:良文港0000-0000地號
5
澎湖縣
湖西鄉
龍門北

0000-0000
104.33
十二分之一

備考
重測前:良文港0000-0000地號
6
澎湖縣
湖西鄉
龍門北

0000-0000
1411.97
十二分之一

備考
重測前:良文港0000-0000地號
7
澎湖縣
湖西鄉
龍門北

0000-0000
3760.01
十二分之一

備考
重測前:良文港0000-0000地號
8
澎湖縣
湖西鄉
龍門北

0000-0000
1425.00
六分之一

備考
重測前:0000-0000地號
9
澎湖縣
湖西鄉
龍門北

0000-0000
635.25
六分之一

備考
重測前:良文港0000-0000地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