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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家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繼字第一○○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謝來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鈞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即為謝來成。聲請人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請准許閱覽該案件之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家事事件公示催告網路公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憑證等影本,足認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