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准
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八年度
司繼字第一○○號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被
繼承人謝來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有
債權債務關係,而
鈞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
繼承人即為謝來成。聲請人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請准許閱覽該案件之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
家事事件公示催告網路公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
債權憑證等影本,足認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