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蔡勝德
陳長顏 (即陳見列之繼承人)
陳長福 (即陳見列之繼承人)
陳麗鳳 (即陳見列之繼承人)
陳麗惠 (即陳見列之繼承人)
陳婉玲 (即陳見列之繼承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被繼承人陳見列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約定112年12月12日償還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設定250萬元之
普通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
嗣陳見列於
113年4月19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相對人陳長彬等七人,因債務屆期仍未受清償
二、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聲請,
業據聲請人提出借據影本、
本票影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