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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素女
            王素珠

            王素香

            王振芳
            王振輝
            王明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代位人  王湧荐(原名王財隆)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於114年12月30日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5年1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費,此裁定已送達於各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