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麗雄
被 告 陳福順
陳福正
陳秀春
郜陳揚
莊陳麗花
陳麗卿
陳麗雪
陳秀蓮
陳麗玲
陳秀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且勿遮隱)。
二、陳清招
繼承人全體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
繼承人已死亡或先於被繼承人陳清招死亡,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並就
適格之當事人為追加、撤回,併審究是否追加聲明。
三、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
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第2457號判決
參照)。查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依原告所提遺產免稅證明書之記載,遺產項目尚有3筆郵局存款帳戶未列入分割範圍,請審酌是否應提出書狀補正以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
四、上述補正事項,請核對後另整理為一份補正狀提出於法院,並
按最終確定之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送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