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麗雄
被 告 陳福順
陳福正
陳秀春
郜陳揚
莊陳麗花
陳麗卿
陳麗雪
陳秀蓮
陳麗玲
陳秀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
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按原告
應繼分之比例定之。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9,522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額7,977,133元×原告應繼分1/6=1,329,5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61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