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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寶瑩
代 理 人 林昱宏
律師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消費者
債務清理更生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者,則將認聲請人未盡協力義務,並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自民國114年5月起
迄
今之薪資明細。
二、陳報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0000WLD、Z0000000000000HCW保單之價值準備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