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於民國114年3月6日
聲請對
被告驛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5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