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莊筱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1,000元,應繳納
裁判費49,6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1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