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淑珍等間請求代位撤銷
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
繼承人高○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
應繼分比例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如附表所示地號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及異動索引。
四、上述補正事項,請核對後另整理為一份補正狀提出於法院,並
按最終確定之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送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