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澎湖縣西嶼鄉公所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78,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364元。
二、原告公司名稱、地址與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正確公司名稱、地址之
起訴狀及
繕本,並在起訴狀上蓋用正確公司名稱之印章及其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另應提出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