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洪煌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未據原告繳納
聲請費,查
本件依
聲請人陳報可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461,419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