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文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4年8月8日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36,92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1,858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