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淑珍等間請求代位撤銷
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高溪之繼承人高秋水業已死亡,本院
依職權查知其繼承人邱美芳、高義傑、高豪志、高帛秀、高忻彤、高睿均、高國安、許高淑美、高淑珍、高淑萍均聲明
拋棄繼承經本院
准予備查,是原告應再確認高秋水之繼承情形,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若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有現無繼承人之情形,則應陳報其
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證明文件,並追加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二、又原告請求撤銷之繼承登記行為尚有其他
不動產,請斟酌是否到院
閱卷,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